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备厅[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 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各部属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对学报的管理, 使其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和水平, 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 现将《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代章)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高等学校已办学报的管理, 促 进高等学校学报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 是开展国 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 理论为指导, 为教学和科研服务, 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 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化, 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 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 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 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六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是高等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 学校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 理: 定期研究学报工作; 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 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 采取切实措施不断 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 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出版学报的高等学校, 必须建立学报编辑部, 由分管校(院)长领导。 第八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由校(院)长聘任。主编的条件是: 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 高, 政治责任心强, 学术造诣较深, 作风正派, 精通编辑出版业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 构, 应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校聘请各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学报主编应兼任编委会副 主任。 第十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基础, 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3.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熟悉编辑、出版业务, 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遵纪守法,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敬业爱 岗, 刻苦钻研业务, 精心编辑,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 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 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 全面保 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十四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财务、稿酬和 档案等各项制度, 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 严格审稿, 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 作, 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 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 费。学报编辑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等。 第十七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 本。 第十八条 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 并帮助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 作现代化的水平。 第二十条 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 节约开支,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刊物成本, 学报编辑 部亦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项目, 扩大办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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